1986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曾规定,不因医疗因素的介入影响原损伤程度,在1990年两院两部正式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删除了上述内容,但长期以来,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即损伤程度鉴定不因医疗效果良好而减轻。这些规定和原则都太为笼统,在务实工作中不好把握, 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医疗因素介入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做了部分相关规定,如医疗扩创、植入人工假体的鉴定、断指(趾)再植鉴定等做了相关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