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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医疗纠纷特点

医患双方中的“医” ,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医方,包括各级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中心) 、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妇幼保健院等,属于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纠纷虽然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行为所引起,但医疗单位仍是医疗纠纷的医方主体,无行医资格的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

——《医患沟通》
书名:《医患沟通》
栏目:医患沟通 > 第十章 特殊状况下的医患沟通 >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中的医患沟通
作者:田国华 王朝晖
参编:张元凯,傅学红,刘景伟,王朝晖,田国华
页码:127-12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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