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刑法》在不断的修订中,但相关责任能力判定的立法精神一直得以保持延续。按刑法立法要求,责任能力的判定有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两个标准同时并存、密切联系,相互补充,缺一不可,不能将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孤立地看待与处理,更不能根据单一的医学或法学标准来评定责任能力等级。首先,医学标准是根本,是责任能力评定的基础。其次,在确定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后,应该去考量法学标准,根据行为当时精神障碍对辨认与控制能力影响的程度来判定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