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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二、阶 段 性

为缩短新药研制的周期,I CH提出了不同临床试验期要求完成不同试验的建议,我国药政部门基本上也接受这种观点。I CH的建议如下:安全性药理学研究:一般性的研究必须在Ⅰ期临床前完成。毒代和药代研究:动物“暴露”资料需在用于人以前获得。长期毒性(反复给药)研究:Ⅰ、Ⅱ期临床试验和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如表3‐1和表3‐2所示。遗传毒性试验:Ⅰ期临床前完成in vitro评价,若为阳性或可疑则要作进一步评价。生殖毒性试验:男性:Ⅰ、Ⅱ期临床试用,必须提供反复给药有关生殖器官毒性资料。欧洲:Ⅰ期,胚胎发育毒性。围产 ......

——《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书名:《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栏目:消化系药物临床研究和治疗学 > 上篇 药物的临床研究 > 第三章 新药的非临床研究和评价 > 第一节 临床前新药安全性评价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作者:房静远 陆伦根
参编:保志军,蔡雄,蔡毅东,陈平,陈朝飞
页码:19-2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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