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3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在病案室检查病历时,发现患者曲某、王某,由于宫外孕和产后大出血于2003年10月11日和2003年12月27日分别入住医院,由于该院地处偏远地区,道路不畅,血站送血来不及的情况下自采自供血液。将献血者韩某等4人的血液献给患者王某和曲某。献血前未按法定项目对该4名献血员的血液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本案除应当给予该院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显然不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使用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