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饮用水卫生的其他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如霍乱、空肠弯曲菌肠炎及各类细菌性胃肠炎、病毒性腹泻、脊髓灰质炎、肠道寄生虫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治愈后,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者,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