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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二、法  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58-5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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