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于2005年11月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承德市、江苏省淮安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成都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等13个地级市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5 〕 340号)要求,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