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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护士延续执业注册的规定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1997年12月9日颁布实施的《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对护理人员再次注册的学分要求进行了如下规定:第十二条: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可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护师及以上职称护理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须达到3 ~ 10学分,类学分达到15~22学分。 ......

——《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书名:《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栏目: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 第四章 护士执业考试与注册 > 第二节 我国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作者:刘义兰 赵光红
参编:张亮,王桂兰,李芬,胡德英,王峥嵘
页码:35-3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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