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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场所卫生类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 >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
页码:187-18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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