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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999年“增光片”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丙制药公司取得了《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丙制药公司有权依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生产“增光片” 。甲中医院要求丙制药公司在“ XX牌增光片”的注册、广告、宣传、报奖等方面体现甲中医院的法律地位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七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中药的相关法规 > 四、中药的品种保护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82-18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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