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为验证保健食品各种保健作用和安全性而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单位应是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如需进行与医院共同实施的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检验机构必须选择三级甲等医院共同进行。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和作用确定观察的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在被确定为志愿受试者之前及试验结束后,应进行系统的常规体检(必要时进行胸透和腹部B超检查)。常规的血液学指标(血红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必要时做细胞分类),生化指标(转氨酶、血清蛋白/球蛋白比值,尿素、肌酐、血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