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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卖淫嫖娼有关的几种犯罪

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有些与卖淫、嫖娼有关的行为则属于犯罪,虽然本人没有卖淫、嫖娼,但要比卖淫、嫖娼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犯罪:组织他人卖淫的。强迫他人卖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衡量确定某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考察各种主客观情节,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人数,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的惯常表现和事后态度 ......

——《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书名:《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栏目:大学生性健康教育 > 第五章 性 法 律 > 第四节 卖淫嫖娼
作者:王滨有 李枫
参编:王浩,王滨有,许洁霜,王浩,许锬
页码:146-14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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