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的鉴定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内是处于由“双轨制”鉴定构成的“二元化”模式。一种方式是医学会设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本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范畴。其次是赔偿责任的“双轨制” :一是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一般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划分赔偿责任及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较低。二是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原则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赔偿标准较高,而且二者相差明显。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已经明确规定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