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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根据本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经批准而常规配制、院内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是对市售药品的补充。应当建立物料和成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成品的正确接收、储存、发放和使用,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操作处理有记录。3 .每个制剂品种的每批配制均应当有批记录,主要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同意使用的审核记录等。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 ......

——《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书名:《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栏目: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作者: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参编:张宗久,赵明刚,李大魁,袁锁中,汤光
页码:39-4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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