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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同级别实验室及所开展的实验活动采取不同层面的管理和审批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第50号部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需审批。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前6个月按照本程序规 ......

——《实验室生物安全》
书名:《实验室生物安全》
栏目:实验室生物安全 > 第二篇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 第九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
作者:叶冬青
参编:余新炳,方立群,孔英,叶冬青,冯乐平
页码:113-115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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