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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医学文书属于书证

病历等医学文书都属于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出于诊断、治疗需要,或者是医疗辅助人员配合诊疗的需要,或者是医务人员应有关权力部门的要求依法签署的法律文件,这些都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书证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一章 眼科病历书写的基础知识 > 第六节 病历书写在眼科医疗维权中的作用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13-1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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