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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准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不仅是为当事人及其家庭造福,而且应该利国利民,体现社会公益效应。因此,只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给予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①夫妻一方不育者。夫妻双方或一方有遗传性疾病或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符合上述伦理原则,真正造 ......

——《医学伦理学》
书名:《医学伦理学》
栏目:医学伦理学 > 第十二章 生育医学干预中的伦理问题 > 第五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
作者:王明旭
参编:尹梅,严金海,马长永,王云岭,王明旭
页码:195-19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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