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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五、鉴定人出庭要求

在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是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只看它的宣言和标榜,而必须观察它是否具有一套能够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并实际有效运行的程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没有一套可以操作的程序的保证,任何民主的理想都是一句空话。因此,由鉴定人出庭就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释明,并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官的质询,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客观性,这不仅是直接言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核心。对于经法官准许,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诉讼方应当庭宣读书面鉴定意见。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二章 法学基础与相关的判定标准 > 第四节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证据要求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42-4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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