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生产与研究,同时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权益,以促进药品行业的正常发展,根据《新药审批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第三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也不转让的,经查实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对该新药的保护并予以公告,其他单位即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该新药,但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