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卫生知识培训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切实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只有让供水单位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生活饮用水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他们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水平,才能提高供水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自觉性,使生活饮用水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考试合格者由卫生监督机构在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加盖培训合格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