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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作用,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在尸体检验笔录中,除记录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等事项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按印指纹、掌纹和提取血、尿、胃内容物的情况。它一般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所见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予以强制检查的,这种情况也应在笔录中记明。同时应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三篇 医学证据学各论 > 第十八章 勘验、检查笔录 > 第二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254-25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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