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作用,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在尸体检验笔录中,除记录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等事项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按印指纹、掌纹和提取血、尿、胃内容物的情况。它一般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所见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予以强制检查的,这种情况也应在笔录中记明。同时应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