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三条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第八条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