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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六节 肺 结 核

妊娠一般不改变肺结核病的性质,预后基本相同。肺结核患者一般不影响受孕。非活动性结核或病灶小、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及胎儿的发育影响不大。活动性肺结核者,流产、胎死宫内、早产、低体重儿的发生率增加。1 ﹒肺结核活动期应暂缓结婚或妊娠,病灶稳定1年后再考虑妊娠。消灭结核顾问委员会提出对以下孕妇须进行预防性治疗,以防止潜在的结核感染发展成活动性病变:①有低度危险因素的35岁以上孕妇。4 ﹒产科及产后处理活动性肺结核病变广泛或曾行肺叶切除的孕妇,易使胎儿缺氧,应于孕37~38周住院待产。肺结核可在产后加重,产后6 ......

——《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书名:《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栏目:援疆实用妇产科手册 > 第六章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作者:阴赪宏 丁 新
参编:阴赪宏,曾学敏,陈蔚,丁新,樊蓓
页码:109-11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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