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对职业病危害所进行的治理。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