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国家,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多是追究法律责任。在一些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但在分析问题时,习惯上把事故区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工作失职、思想方法的根本错误或不负责任所致(相当于中国的责任事故)。另一种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所致(相当于中国的技术事故)。日本自70年代开始公布一套医疗事故特殊处理办法,即“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医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做了手术,患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