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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七节 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材料,做好讨论记录。讨论应由各医疗组提出或者科主任指定,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本科(组)医师、护士长以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特殊情况也可邀请职能部门人员、医院领导参加或者由医院组织全院性讨论。讨论情况应指定专人详实记录在病历(必须有讨论主持者签名)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登记本》内。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讨论情况 ......

——《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书名:《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栏目: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 第四篇 制度篇
作者:许玉华
参编:韩 梅,赵 静,孙 亮,李晓辉,朱礼峰
页码:82-8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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