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要求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中,必须把是否符合患者利益作为医师行为合乎伦理的第一评判标准。换句话说,只有医师的行为能够增进患者利益,才可以获得伦理辩护。尤其对于有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还具有试验性治疗的性质,这就存在着“发展、掌握人体器官移植医学技术”与“救治、维护病人健康利益”之间的伦理矛盾,容易出现这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度重视发展、掌握人体器官移植医学技术的情况。这一原则要求在两者矛盾的处理中,应该把病人的健康利益放在更高的位置,绝对不能以发展、掌握人体器官移植医学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