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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行政赔偿

所谓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要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从而启动了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单独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赔偿的,赔偿申请人必须先向卫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卫生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给予行政赔偿或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 ......

——《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分册 > 第五章 卫生法与医院管理 > 第三节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作者:曹荣桂
参编:曹荣桂,张宝库,代涛,张鹭鹭,韩全意
页码:80-81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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