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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北京市某医院与护士李某于2004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期一年。聘任合同期满,医院没有与其续签合同。2005年9月底,李某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休息一周后直至2005年10月,李某一直休病假。李某提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其工资、生育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等。由此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到期时,由于劳动者已有身孕,故劳动合同到期不能解除,合同应自动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但在劳动者休假期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四章 医院劳动人事相关法律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113-11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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