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医院与护士李某于2004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期一年。聘任合同期满,医院没有与其续签合同。2005年9月底,李某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休息一周后直至2005年10月,李某一直休病假。李某提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其工资、生育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等。由此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到期时,由于劳动者已有身孕,故劳动合同到期不能解除,合同应自动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结束。但在劳动者休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