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违法主体是通过管理相对人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来确认的。但是化妆品销售行业中大多采用由总公司统一负责商品进货,下设多家分店具体销售的模式,我们在打击违法行为中要求索源,往往都是以总公司作为处罚对象,因此在这类案件违法主体确认调查中,我们要多收集能证明各店属于总公司下设分店的证据。如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第一次的核对中发现“养颜活肤霜”公司仓库实际存货数与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不符,在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询问了解情况后得知公司下设3家分店,产品是总店统一配送,分店未销完的货物存在分店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