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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传咨询时应遵循的原则

遗传咨询作为一种医学服务,除应体察咨询者的心态外,整个过程都应根据遗传咨询的特点贯彻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遗传咨询不宜在有无关人员在场的环境中进行。遗传咨询本身应是自愿的。遗传咨询和检查的结果有可能证实遗传病的存在,或计算出疾病的再发风险。如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胎儿为21三体综合征患者,此时咨询医师应当向父母详细介绍疾病的原因、后果和预后,再生育时不同核型21三体综合征的再发风险以及胎儿产前诊断的风险率,和各种可能的处理办法等。至于医师应否建议和表达明显的倾向性,国情、人情不同,目前尚无共识,值得继续讨论。 ......

——《医学遗传学》
书名:《医学遗传学》
栏目:医学遗传学 > 第十四章 遗传服务的伦理问题 > 第二节 遗传咨询中的伦理问题
作者:陈 竺
参编:陆振虞,傅松滨,陈竺,吴白燕,罗泽伟
页码:257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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