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过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次)修正案的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由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