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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即相对人在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救济。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有以下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实施救济的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行 ......

——《医院管理学.概论》
书名:《医院管理学.概论》
栏目:医院管理学.概论 > 第三章 卫生法与医疗机构(医院)管理 >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作者:曹荣桂
参编:钱信忠,张文康,王陇德,郭子恒,朱庆生
页码:55-5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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