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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思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

——《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书名:《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栏目: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上篇 总论 > 第六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 第六节 个人防护装备 >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作者:金泰廙 王生 邬堂春 吴逸明 李 涛 赵金垣
参编:王世俊,梁友信,常秀丽,陈波,陈杰
页码:43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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