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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1 ﹒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6 ﹒电子病历的纸质版本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须有医师或技师签名。3 ﹒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5 ﹒修改签字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签字后方可生效(电子签名正式实施前系统自动生成签名并不可修改)。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 ......

——《医院管理学.质量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质量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质量管理分册 > 第十一章 病案质量管理 > 第三节 电子病历质量管理
作者:朱士俊
参编:曹荣桂,董军,王吉善,陈晓红,于江丽
页码:359-360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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