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1 ﹒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6 ﹒电子病历的纸质版本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须有医师或技师签名。3 ﹒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5 ﹒修改签字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签字后方可生效(电子签名正式实施前系统自动生成签名并不可修改)。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