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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在本章的其他条款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一般是指造成劳动者死亡、重度伤残、受损害人数众多等严重后果。二、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同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58-15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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