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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作证能力

作证能力又称证人能力,是行为人自己看到、听到,或在他人处知悉案件的真实情况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即是否存在明确精神障碍及该精神障碍影响其“明辨是非和正确表达”的程度。基于精神障碍种类很多,精神症状对个体认知能力的影响也千差万别,因此,精神病人和智能障碍者并不必然属于无作证能力,其作证能力要根据具体病情及所需要证明的事实而定。衡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时要充分考虑其所反映事实的合理性、前后复述内容的一致性、与调查结果的符合情况、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如胁迫)及既往人格、品质特征(如是否说谎成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四章 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 > 第三节 其他法定能力的评定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8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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