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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它们除了要和一般的建设项目单位一样必须经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和竣工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外,还必须要经过设计卫生审查,即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21-13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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