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来区分,则有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行政限权行为,即规定其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即时控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命令等。行政救济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以及行政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性质上是中性行为,主要有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