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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要求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相继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执业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对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并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我国职业卫生和安全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职业卫生与安全工作的需求。 ......

——《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书名:《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栏目: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上篇 总论 > 第八章 职业卫生服务与健康促进 > 第三节 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 四、职业卫生与安全的人力资源建设
作者:金泰廙 王生 邬堂春 吴逸明 李 涛 赵金垣
参编:王世俊,梁友信,常秀丽,陈波,陈杰
页码:499-50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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