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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水处理剂的场所有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 ......

——《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书名:《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栏目: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 第二章 饮用水标准与法规 > 第四节 饮用水卫生规范和相关标准 >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作者:甘日华 温伟群
参编:凌波,张永慧,邱建锋,罗益信,叶兵
页码:69-7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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