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 632‐634。同时,法律行为可以为自己所属物权或法律关系之自由处分,但是知情同意权的客体并不是物,而是关乎人格生命与身体的完整性。因此,从民法理论进行分析,病人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不应当看作是法律行为。把患者知情同意权界定为针对人格而存在的一个权利,是有关人格的自我决定权,那么限制行为能力者的行为限制当然要被解除。当未成年人的病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对医疗行为实施有不同意见时,在理论上就应当尊重病人的意见。如果病人有同意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