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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他们大多并不清楚聚众斗殴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主观上并非明知故犯,恶性不大,且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听闻他们涉嫌犯罪,老师更是愕然不已,再三请求能给他们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经各方证明,这些大学生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纪行为,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有的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有的担任班委干部。可见,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危险性较轻。同时,犯罪后他们均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鉴于上述理由,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对小琳等12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

——《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书名:《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栏目: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三节 聚众斗殴罪
作者:王明旭 李兴民
参编:
页码:138-13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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