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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卫生法规》
书名:《卫生法规》
栏目:卫生法规 > 第八章 其他相关卫生法律制度 >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作者:周嘉 信彬
参编:王东梅,严桂平,赵西巨,刘大华,王东梅
页码:197-19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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