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孕早期11 ~ 14周超声检查完成后,第一次中孕期超声检查应于孕20 ~ 24周进行,也称为“中孕超声筛查” ,如孕早期筛查高危者、多胎妊娠或怀疑有肢体、脊柱、心脏异常等情况时建议提前至孕17 ~ 18周进行第一次中孕超声检查。晚孕期超声检查一般于孕32周及孕36周左右进行,但根据不同孕妇的具体情况和临床指征可酌情增减。因此,临床医生应尽可能地让孕妇及家属充分了解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实事求是地解释超声报告,避免绝对性的用语,避免患者或家属对产前超声检查产生过高的预期,相互理解沟通,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