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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查]第二章 胎儿中晚孕超声检查

一般情况下,孕早期11 ~ 14周超声检查完成后,第一次中孕期超声检查应于孕20 ~ 24周进行,也称为“中孕超声筛查” ,如孕早期筛查高危者、多胎妊娠或怀疑有肢体、脊柱、心脏异常等情况时建议提前至孕17 ~ 18周进行第一次中孕超声检查。晚孕期超声检查一般于孕32周及孕36周左右进行,但根据不同孕妇的具体情况和临床指征可酌情增减。因此,临床医生应尽可能地让孕妇及家属充分了解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实事求是地解释超声报告,避免绝对性的用语,避免患者或家属对产前超声检查产生过高的预期,相互理解沟通,防患于未然 ......

——《中国胎儿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书名:《中国胎儿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栏目:中国胎儿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作者:姜玉新
参编:孟华,田家玮,吴青青,谢红宁,李胜利
页码:13-1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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