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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作为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其质量高低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影响。事实上,法庭对以鉴定文书形式出现的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鉴定文书的质量决定的。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三章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条件与方法 > 第三节 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程序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5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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