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