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八条对在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