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